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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遂宁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遂宁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扞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遂宁市科学技术政策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发展友好交往,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全市性学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常务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不再担任委员、常务委员,分别予以增补。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二条 加入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性学会的基本条件为:
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二、承认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学术论文或科普刊物;
六、有办事机构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二十二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和完成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全市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省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七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区)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和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接受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县(区)学会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市性学会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根据《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章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 企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联系和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受同级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的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事项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的思想,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全市性学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遂宁实际制定,经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遂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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